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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取得股权; 2、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 3、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 4、名字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 5、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 6、由...
一、合法取得股权; 二、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名称; 三、股东名册登记名称; 四、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名称; 五、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 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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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股东未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属于违约行为; 这种违约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构成违约。因此,除了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需要对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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