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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划归为机动车范...
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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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对“非机动车”的规定,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如不符合国家标准,则按机动车管理。
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电池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可以实现人工骑行、电动或电动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十九条规定的非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最高、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按机动车管理。
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划归为机动车范畴。电动自行车本质上属于特种自行车,因而被划归为非机动车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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