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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孩子的休假时间和第一个孩子一样,没有特别的对待。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职工增加晚婚假12天;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人口计生法第29条规定,延长产假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或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符合国家和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两个孩子,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可以再次享受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奖励的产假天数。各地的生育政策规定产假天数不同,以当事人所在地区的生育政策规定为基准。如果使用者违反生育条例,侵犯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女性员工可以依法投诉、通报、投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婚假30日,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60天产假的优待,并给予配偶15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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