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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一)有从事业务所要求的注...
在北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一)有从事业务所要求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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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经纪人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 (2)有一定的资金; (3)由2名以上具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合伙人发起成立; (4)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专门从事某种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4名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6)合伙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北京市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风险提示:出租汽车经营需要获得许可,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车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辆车1万元至2万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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