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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宪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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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的替补制度,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根据《宪法》第8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并颁布。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每一个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每一个政党和每一个社会团体,每一个企事业单位,都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要承担保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房地产法与规划法的关系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前提。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城市应当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凡是违背城市规划的房地产建设,肯定要纠正过来。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法的部分规范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法与建筑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因此,从特定意义上,建筑法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广义地考察,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不存在一部包罗万象的房地产法。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但还缺少《住宅法》。住宅法调整城市住宅关系,主要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权问题,同时也要限定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对此负有什么义务和职责。此外,还应包括现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这些内容,传统的房地产法都是代替不了的。《城市房地产法》本身并不能解决将长久实行的福利分房政策改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的问题,而这刚巧正是《住宅法》的任务。外国的经验能够借鉴,20世纪中叶以后,一些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住宅法》,以确立寓居房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的住宅法,与土地法等是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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