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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形式。传统的承担方式仅解决了“私人”利益的损害,“公益”的损失没有反映。在实际中往往是污染造成后大量的生态恢复与损害要由政府来承担。因此,迫切需要在裁判方式上进行创新,环境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潜在价值等多重价值属性,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支付方式等比较复杂,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污染者不仅要承担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还要承担恢复生态的损失。 2、“停止侵害”的裁判也是经常应用的一种责任形式。但如何执行、如何监督也是实践中颇受困扰的问题。应积极研究“停止侵害”判决方式的具体化和可执行性,引入执行罚和奖励举报人的方式以充分发挥其制裁效用,解决环境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隐蔽性因而难以执行的问题。 3、“恢复原状”的判决方式,其程度如何掌握,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一些法院尝试摸索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在裁判里引入恢复原状的标准,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引入具体标准:当地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要素原有的功能标准等等。在审判实践中,判决被告恢复原状时,还可考虑引入代履行机制,即指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环境治理与恢复,由被告支付费用。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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