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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 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第二阶段:公安...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案件来源等,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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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如下: 1.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 3.检察院提起公诉。 4.检察院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宣判程序: 1、通过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以及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当庭审判率,直接对当事人宣判; 2、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要在休庭后的一定时间内宣判,休庭时通知当事人定时到庭接受宣判; 3、如遇案情复杂,需合议庭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确定宣判时间的,应另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宣判。 4、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到庭接受宣判,或因交通不便、地处偏远、增加当事人往来的经济负担等不必到庭接受宣判的,由法院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进行宣判。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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