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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费的收取标准是每件十元。遗嘱属于个人声明,不具有财产转移的效力。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继承人必须凭遗嘱进行继承权公证,并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转名。继承权公证费是继承时房屋价值的2%收取。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金额为2%最低收取200元。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各地标准不一,到房产所在地公证处查询参考如下 《山东省公证收费标准》 六、遗嘱公证及与遗嘱和遗产有关的公证服务 1、证明遗嘱,200元,上门办证的加收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20元,按约定保管年限预收; 3、证明清点遗产,每宗收费400元,遗产保管按实际费用计收; 4、确认境外遗嘱效力,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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