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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 (1)合同;侵权行为; (2)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以及其他的原因。其中因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经营管理...
企业债务纠纷的原因:企业被合同当事人或第三方欺诈;资金不足,管理不善;或者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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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债务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 (1)合同;侵权行为; (2)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以及其他的原因。其中因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债务是最常见的。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由建设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第二,由承包商拖欠工程资金引起的纠纷;第三,附属人和附属人之间存在工程债务或管理费用纠纷;第四,供应商拖欠。雇员工资的纠纷。以下对各种类型的纠纷进行分析:1、关于第一个纠纷,根据《说明》第25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承包人可以向双重承包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该规定与《意见》第43条的规定内容一致。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应以发包人为原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在挂靠中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做为共同被告。2、关于第二次纠纷,发包人是债务人,受益人是名义债权人,受益人是实际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挂靠人为原告,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3、关于第三种纠纷,在排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处理,即诉讼主体是挂靠双方。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导致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挂靠人为原告,发包人.被挂靠人为被告。但后两者并不是共同被告,挂靠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也可以选择两者都为被告。
一、公司间债务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1、由于拖欠货款的债务纠纷。1.1因部分生产、销售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销售不畅,积压了大量商品,销售心切,不得不采取赊销的方法。其它企业占用了该企业的资金,该企业也只好再占用提供原材料等企业的资金,从而形成“债务链”。1.2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松弛,责任不明,在没有专人负责,在对方信誉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支付预付货款,导致预付款长期被占用。1.3少数企业故意不讲信誉,不遵守合同,造成连锁反应,同一笔货款形成几个债务纠纷。1.4部分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未造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抓住质量、数量、交货期限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拒付全部货款的理由,久拖不还。2、由于拖欠金融企业贷款引起的债务纠纷。2.1盲目贷款,银行对贷款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借贷方的经营情况不作认真调查,信贷失控现象严重,企业对自己的产品结构、经营方向、市场趋势均未作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盲目要求贷款,盲目扩大生产经营,导致所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2.2违章贷款、人情贷款、风险贷款增多,债务纠纷也自然增多。2.3重视贷款轻视收款,监督不力,催讨无力,甚至出现以贷款还贷款,越贷越多的恶性循环贷款。2.4多头开户,多头贷款,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造成企业欠企业,企业欠银行,银行欠银行的多角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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