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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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