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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继承遗产时的具体情况判别: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
看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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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已故母亲的10万元财产,刘菲将外甥女告上法院,一个说外甥女擅自取走了老太太的遗产,一个说钱是老太太生前赠予。这钱究竟是什么性质?到底该不该返还?近日,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审结这起返还财产纠纷。 刘菲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转头就将外甥女谭芳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谭芳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丁老太是谭芳外婆的亲妹妹,由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与谭芳十分亲近。1965年,丁老太领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刘菲。2014年,80多岁的丁老太重病,由于刘菲已定居加拿大,便联系家住苏州的远房外甥女谭芳,希望谭芳可以把母亲接到苏州照顾。 2014年2月24日,刘菲将丁老太送到苏州,入住福星护理院。丁老太与谭芳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由谭芳“听取经治疗医师有关委托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情况的告知与说明;选择和决定签署有关医疗活动的同意书”。刘菲和丁老太还将丁老太的存折、密码和身份证交给谭芳,表示由于她是老太太在国内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人,所以存折内的10万元给她,请她照顾老太太。考虑到若老人去世取款将很麻烦,谭芳当天就去银行取出了存折中的10万元。 两个月后,丁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菲处理完老太太的后事后,却回头将外甥女谭芳告上法庭,称她擅自取走了母亲的遗产,要求她返还丁老太名下的存折和10万元。而谭芳则认为,这10万元是姨奶奶丁老太生前赠予自己的,不应返还。 吴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讼争的10万元于2014年2月20日存入丁老太银行账户,被告于当月24日支取该笔存款,丁老太于2014年5月1日因病去世。可以确认,讼争钱款所有人为丁老太,且在丁老太去世之前,讼争钱款已经交易完毕。且由于讼争钱款系实名存款,并设有密码,如未得到存款权利人丁老太的同意及协助,被告是无法从丁老太的银行账户中提取钱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原告关于“被告擅自取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认为丁老太在其生前已将讼争钱款予以处分,因此,讼争钱款不属于死者丁老太的遗产。由此,即便原告系丁老太的法定继承人,亦不能基于继承法律关系提出要求被告返还讼争10万元钱款的主张。由于银行存折为死者丁老太的遗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银行存折的理由正当,该诉讼主张可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谭芳返还刘菲开户人为丁老太的建行存折一本,驳回刘菲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遗产继承则是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生前赠予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受赠人无需返还继承人。 (原标题:老人过世前赠予10万给远房亲戚养女起诉要求返还被驳回)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二、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少分财产是合理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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