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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自然名义股东也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名义股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此种情况属于...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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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自然名义股东也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名义股东为公司直接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此种情况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单位承担罚金部分,有直接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承担自由刑部分。
这处理非法集资案件规定了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欺骗性较强,社会影响恶劣,极易引发群体性不安定事件,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社会危害非常严重。2013年以来,我县非法集资类案件频频出现,一些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欺骗、煽动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而有必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原因进行探析,以找出症结所在。从而加强防范,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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