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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才能被认定: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2.实用性。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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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保密义务人):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是甲方或曾经是甲方员工,有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现实或可能,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以下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法、工艺、管理决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计划、计算机程序、价格表、成本核算、折扣或回扣计算、会计信息、客户名册,或包含体现于产品、装置或设备中的信息。 二、乙方对从甲方获取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负保密义务,并禁止自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并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三、若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任何授权,乙方应仅在授权程度内披露或使用,并承担进行合理注意的义务,保证信息不被他人披露或使用。 四、乙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存在 1.公司明示或默示地解除了该义务;2.有关信息进入公共领域;3.法院判决范围内包含解除该义务的内容。 但上述信息未产生使该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众所知的知识,则乙方对该信息仍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如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应首先返还或销毁包含违反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任何物品,并赔偿甲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调查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因乙方违反协议所获利润也应归甲方所有。 六、本协议所称的“竞业限制”即竞业禁止,是指双方约定乙方在离开甲方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特定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七、乙方自年月日起在甲方部门岗位工作,担任职务,故在其自愿离职、因过错被辞退、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或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八、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其中因乙方在甲方从事的职务和岗位,重点应保守下列商业秘密: (1) (2) (3) 其他: 九、乙方在国省市(县)范围之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期限为年。在上述区域和期限内,乙方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并且不得在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特定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其中不得任职或经营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 十、在乙方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或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给予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补偿费为。 支付方式为。 十一、乙方若违反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停止侵害行为,归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补偿费,并支付相当于竞业限制补偿费三倍的违约金给甲方;如果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乙方应按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十二、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选择申请向原告所在地相应级别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本协议一式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 二OO年月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1、如果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接受的,视为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如果双方既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没有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此时该协议也不是必然无效,应当区分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1)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达成补充协议。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应视为双方解除了该协议,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3)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具体的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或者是经过司法机关确定。 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有效力?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你者都有义务履行协议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明示。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明示,而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或未实际支付,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是从权利限制角度进行定义,同时也被称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这是以除外手段对侵权判定类型进行描述。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开发 即通过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与他人技术秘密相同的信息的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自行研究出相同的商业秘密,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自行研制出来的商业秘密采用商业秘密权保护。 2.反向工程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方法。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人投放到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中所蕴涵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被竞争对手通过方向工程分析研究获知(法律限制的某些特殊产品除外),则其秘密性相对丧失,原拥有者也失去相应的权利。 3.合法受让 商业秘密的性质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并且也是存在事实上进行分割的可能性的。使用人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技术转让合同等合法方式使用商业秘密。 4.公知领域 指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轻而易举可以获得的信息、在本行业内公知的信息,一般性的常识、经验、技术。 5.公权限制 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国家公权利限制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范围以执行职务为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仍然负有保密的义务。 6.强制披露 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未上市公司可以保持其商业秘密,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一旦披露,即进入公众领域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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