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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备齐资料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转移手续即可。但需注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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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理准备好资料,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内部转移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工作调动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法定退休年龄前半月为员工办理,各地社保通常都是每月的下半月办理单位退休业务。
如题所述,现摘录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参考:1、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2、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3、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4、第五条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5、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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