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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果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得就债权向债务人提起新的支付诉讼。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此类起诉;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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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暂停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经理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诉讼或者仲裁。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得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得就该债权对债务人提起新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并告知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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