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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废弃(注销)需要以下资料:1、填写《汽车注册业务流程记录书》2、填写《汽车停车.重新开车/注销注册申请书》3、汽车所有者身份证明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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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停需要的手续如下∶ 1、申报条件∶ 一、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因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停驶;二、购置车辆已满2个自然年以上; 三、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四、车辆未实行按年包干缴费养路费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 2、申报材料∶ 一、事故车辆凭事故证明、照片; 二、扣押封存车辆凭扣押封存证明; 三、自然灾害原因凭有关证明、照片。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2、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业务。 (2)查档合格的车辆,上检测线检测车辆性能。 (3)经车辆性能检测和车管所对车辆的综合鉴定合格的车辆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车辆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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