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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不需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
不认定为抽逃出资罪的情形: 1、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及时交付货币、实物或者向公司转移财产权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按照实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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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公司验资登记后,股东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出资后,资产变成公司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撤回,不能直接撤回。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的情况如下:(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书分配虚假利润(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3)利用相关交易出资(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回收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 2、在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的实物还给他人,实践中较多存在把他人实物“借”来出资,公司注册后,再完璧归赵。 3、在登记注册后,非因为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4、在登记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后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又转给他人。 5、经营中虚假挂帐实现抽逃出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往来账户,财务上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的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记下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账户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 6、同一资产投资多个企业,或者同一投资者担任多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资产在各关联企业间随意流动,逃避债务。 7、因经营方向发生变化,投资者将企业资产擅自投往他处,该企业不注销,使之成为空壳。 8、因企业经营状况或经营环境不理想,投资者无意再投资,但未经过清算,便擅自将资产抽回。
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况 一是当事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其主观上也就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 ;二是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为履行法律职责,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的。但是如果是执行完任务后又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就应该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务已经履行完毕,其肇事后离开没有法律依据。 三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原因是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其逃逸情节也就无从谈起。 四是当事人在正要离开现场时被抓住的,不应认定为逃逸,原因是其没有离开现场。 五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共犯也可以认定有逃逸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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