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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建设航运枢纽。交通部门投资建设的已经投入运营的航运枢纽,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运营收益用于航道管理工作,征收管理办...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船闸管理单位未制定、实施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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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一)拦河闸坝、水电站、桥梁;(二)栈桥、隧道、渡槽以及架设或者埋设的各种缆线、管道;(三)驳岸、护岸矶头、码头、渡口、锚地、趸船、涵洞、引水设施、抽水站、取(排)水口、贮木场;(四)其他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建设或设置前款建筑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前,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不需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应当在工程设计或施工前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通航安全影响,可暂扣其违法作业设备及工具;当事人逾期未消除通航安全影响的,由港航管理机构予以强制恢复或者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违法施工作业造成断航或者碍航的;(二)在航道范围内违法沉船、沉物的;(三)在航道范围内倾倒弃物、弃土、弃渣,对航道通航条件造成影响的;(四)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五)未按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的;(六)其他侵占航道或者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重大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具备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市政设施使用管理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发现损毁、丢失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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