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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 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提供,当面填写) 3、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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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用地呈批书;(2份)2、建房户身份证复印件2份;(无身份证者派出所出据证明)3、户口簿复印件;(2份)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3份)5、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有农用地转用批复;(2份)6、离退休人员回原籍建住宅的,需附离退休证复印件、单位无房证明;(2份)7、平面图;(1份)8、乡镇政府审查意见。(3份)
1、提出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如下: 1、土地使用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等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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