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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其分别由财务会计...
一、直接诉讼是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的行为侵犯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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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诉讼是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的行为侵犯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直接诉讼分以下四种:(一)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二)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三)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四)查阅权请求之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一诉讼可以解决股东知情权问题,同时,也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确保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1.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指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后,法院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诉请,判决公司履行一定行为的执行。依照《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所以由此可知,股东查阅的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账簿,据已做账的原始会计凭证也纳入了查阅范围之内。 2.《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即规定的是在材料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或者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人民法院可以依股东的诉求依法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建立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股东查阅。但如果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的条件,则公司的相关人员需要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起诉状书写方式:应先写明起诉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应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及其来源。当事人签字,写明送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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