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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问题属于政策问题,法律无相关规定,建议联系原户籍的户籍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会就户口注销后,如何恢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给您一个准确的答复...
户口迁移可以撤销,撤销的程序如下: 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后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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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肄业、退学、休学或其他原因回本市,要求将户口落回本市的,可恢复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其中,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毕业两年内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门报到,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毕业两年以上或肄业、退学、休学及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这没有全国具体的统一规定,应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规定的时间为基准。该项目应根据当事人户籍被取消注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1、该户籍符合我国《户籍注册条例》第11条.12条的规定取消注册的前提下,应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办理户籍注册手续2、该户籍因双重户籍(本条例第6条)或死亡而取消注册(本条例第8条)的前提下,不能办理户籍注册恢复手续3、当事人户籍转移证明书过期,农村人因结婚被原籍取消注册的常住户籍的,可以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户籍注册人员户籍注册的事务所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证明书、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的证明书上、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的证明书、户籍所在地的证明书、所在地的证明书上、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的证明书上、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的证明书上的证明书、所在户籍所在地的证明书、所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所在地的证明书上的证明书上、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地的证明书上的证明书上的证明书上的证明书上的户籍所在证明书、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户籍所在地、所在地的证明书上的证明书上的证明书上的证明书、所在证明书、所在地、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所在证明书的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三条市民转移,到达转移地时,城市三天以内,农村十天以内,本人或户籍主持转移证明书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支付转移证明书。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迁移可以撤销,撤销的程序如下: 到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然后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入户,恢复原户籍。申请恢复原户籍所需材料: (1)恢复原户籍申请书; (2)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 (3)原户口迁移证 (4)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须知: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 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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