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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计划生育行政复议?

2023-03-3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不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受理。不服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选择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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