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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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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基层法院及法官对新《计生法》和相关条例在认识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少数审判和执行人员的素质亟待提升,同时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 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行政机关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受理;不受理的,限期补正等处理; 3、审理。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送达。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
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不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受理。不服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也可以选择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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