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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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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来确定。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侵权商品,减少商标注册专用权人商品的销售,减少的销售总数乘以每种商品的利润。在判断被侵权人的损失时,应当增加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二,根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种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量。在判断侵权人的利益时,应当增加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确定;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或者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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