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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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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具体如下:1、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规定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该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一)积压商品;(二)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三)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四)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五)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第七条该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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