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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婚姻的非亲生子女是指非婚生子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但这种继承权只存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订立遗嘱...
非婚生子女的法定地位是和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享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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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一般都是处于无奈的,是由不得自己来选择的,我们这个社会不应该将那些不公平的惩罚和轻视都统统夹杂在那些无辜的非婚生子女身上,而是应该通过各种立法和交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人是社会中最小的个体,而家庭是社会最小的集体,只有最小的个体和集体稳定了,我们的这个社会大家庭才能够稳定快速的发展。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全国各地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不断攀升,校园及周边环境不断恶化,严重破坏了高校内部的教学秩序和治安稳定。通过分析大学生犯罪特点,为进一步研究如何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创造有利条件。 现代犯罪学研究中,关于犯罪成因的学派有150余种,如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精神病学、犯罪生物学等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留学英国期间完成的硕士论文《社会震荡与个人失衡》[2],运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分析阐述了新的犯罪成因,建立了社会震荡与个人失衡两个犯罪成因理论模式。社会震荡与刑事发案高峰的理论涉及“社会震荡、社会生态与道德规范多元化”三个因素,个人失衡的理论涉及“社会震荡对个人的冲击、自然条件对犯罪的触发与生理心理因素产生犯罪的潜在危险”三个因素。根据这一犯罪成因理论,“社会震荡、社会生态与道德规范多元化”是社会整体变化的因素,个体无力改变这一因素,“社会震荡对个人的冲击、自然条件对犯罪的触发与生理心理因素产生犯罪的潜在危险”。社会的变迁的过程中,个体只有适应社会才能控制和减少犯罪。 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社会震荡与个人失衡”犯罪成因理论,共同提示了大学生犯罪与社会环境、家庭影响、学校教育、个体心智密切相关。社会环境受到国内外整体形势的左右,家庭影响的潜移默化又根深蒂固,这两方面都已经形成固定的态势,短时间内无法达到改变大学日常行为的程度。然而,学校教育是影响大学生心智的重要干预手段,通过对大学生犯罪特点的归纳总结,结合新时期大学生犯罪的心身特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教育策略,帮助大学生树立终生发展的理念,完善大学生自我人生发展的策略,已经成为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必然需求。 大学培养的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之才,校园的平安与稳定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发展。如何缓解大学生犯罪问题,如何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需要高校师生们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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