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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附随注意义务是定作人有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承揽合同附随注意义务是定作人有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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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2、附随义务种类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能够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第二,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权的利益,例如:雇主应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工人因此而受损害;又如油漆工人应注意不要污损定作人的地毯等。 3、须注意,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者,亦属有之。如锅炉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应注意事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给付上的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面,亦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权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加工承揽合同有附随义务。比如在加工承揽的过程中,加工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如果需要由其他单位进行协助,委托方有协助义务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以要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为基本目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非合同主义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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