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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属于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伤残达到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企业破产,工伤职工留守结束的,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应该是以结束留守工作时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照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的文件规定,伤残医疗补助金由社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再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规定的,两项合计的总和减去社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的部分就是单位应支付的就业补助金的部分了。按等级依次应为12、10、8、6、4、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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