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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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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我国刑法通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入股的财产,合伙财产中犯罪分子的份额。其次,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最后,如果犯罪分子家属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原来就依靠犯罪分子赡养、抚养、扶养的,人民法院判决没收财产时,就必须给其留下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财产。这是我国人道主义文明司法的体现,也是促使犯罪分子安心改造、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
一是考虑主刑的轻重,如果主刑是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不宜没收全部财产,以免犯罪人刑满释放后丧失生活条件和谋生经济能力,而影响其自食其力重新做人;如果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不存在上述问题,或者上述问题可能性不大,则可没收全部财产; 二是要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犯罪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好,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宜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否则,宜没收部分财产。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附加刑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都是参照主刑适用原则来执行的。如你讲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适用,就可以参照主刑“限定加重原则”来适用。在对犯罪嫌疑人同时适用罚金刑和罚没财产附加刑时,要综合犯罪嫌疑人非法收入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等适当适用。相关条文:《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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