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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担保公司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果...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想要在代偿债务后要求其他两位分担债务的,在签署联保合同时,可以采取下述方式处理: 其一、在联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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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清偿顺序总结: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需要偿还债务的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是需要替其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在还款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不过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替债务人还款。
2016年5月21日,某公司作为甲方、W公司作为乙方、刘某作为丙方,三方签署《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74,569.29元,乙方承诺上述货款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丙方刘某作为保证人,自愿就乙方上述货款偿还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二年等内容。但W公司、刘某到期后未能按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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