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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09
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三、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六、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七、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八、制止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九、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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