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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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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行为人假借施法消灾调包财物,因为被害人拿出财物是为了要被告人帮助“施法消灾”并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故对该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论处。(2)秘密窃取具有相对性,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之行为相对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没有被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属于秘密窃取。如盗窃公共场所的电动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但对于大街上过往的行人并无秘密可言,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但如果在事实上却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觉而出于某种原因未作出反应,行为人之行为也应构成盗窃罪。如甲进入乙家盗窃,乙虽然暗中察觉了甲之行为,但惟恐受甲之伤害而惧于对其采取阻止措施,从而使得甲之行为得逞。虽然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之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自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因而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了其不法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并没有发现其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尽管控制者没有发现,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窃取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盗窃亲属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亲属财物主要是指盗窃近亲属财物盗窃近亲属,是指盗窃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的规定,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为行为人和近亲属之间有特殊的关系,所以在处理这种盗窃案件时,应该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盗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偷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能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应当与社会犯罪不同。但如果行为人盗窃习惯过深,屡教不改,盗窃数额巨大,甚至与外人勾结共同盗窃家庭及亲属财产,严重影响家庭和亲属的和平。其他家庭成员或者被害亲属坚决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不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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