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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假币罪的犯罪构成界定为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出于...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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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使用假币达到“数额较大”,并且是明知是假币而使用,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否则就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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