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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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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以下这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不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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