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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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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以上。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件重大且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30天。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为查明案件进行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向被侵权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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