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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方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债务,...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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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债务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发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第三人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合同债务存在无效的原因,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第三人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第三人还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债务承担是一种无因行为,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合同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转移。《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当然,如果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往往从属于原债务人自身,不当然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重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债务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发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第三人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的原因,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第三人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第三人还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转移。《民法典》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 风险提示:值得注意的是,债务承担是一种无因行为,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合同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同时如果从债务是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往往从属于原债务人自身,不当然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重新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债务转移的法律后果有: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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