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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强行挡车不让走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危险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
1、违法。强行挡车不让走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危险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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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1、违法。强行挡车不让走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危险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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