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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转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应当视其用途而定,比如居住用地使用年限为最高为七十年,起转让后的使用年限为七十年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可见的期限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来说二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延长。该期限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乡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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