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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最高犯罪主体是什么呢?

2022-08-03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由于过失而影响了选举工作的,如由于工作疏忽而漏发选票或者误计选票等,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殴打、捆绑等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或者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备,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情况。“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并加以散播、宣传,以虚假的事实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影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的“欺骗”,必须是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等,对于在选举活动中介绍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在介绍自己时对一些不是很重要的事实有所夸大或者隐瞒,不致影响正常选举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欺骗手段破坏选举。“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是指采用伪造选民证、选举票数等选举文件的方法破坏选举。“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于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进行虚报、假报(包括多报或者少报)的行为。这就是我对破坏选举罪最高的犯罪主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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