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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若认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200元以下的罚款;若认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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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违反枪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不同的犯罪情节,意味着处罚不同,当然要是犯罪的地区不同,那么最后的量刑也有可能不一样。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7.“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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