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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看守所正式批捕那天开始算,进监狱后,争取表现好点五年是可以减一年的。然后看守所应该也呆了半年,所以进监狱后可能实际呆个三年半左右就可。前...
减刑虽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还应当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避免一次减刑幅度过大。减刑的幅度应当根据不同的刑种和刑期加以确定。根据司法解释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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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犯罪会在量刑幅度内减轻或从轻处罚,具体量刑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因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上述行为以外的行为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说道量刑的话还要看具体犯罪情节,是否有悔罪,自首,立功等因素来衡量。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具体情况。虽然减刑有总量限制,但每次减刑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避免一次减刑过多。减刑的范围应当根据不同的刑事类型和刑期来确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有期徒刑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悔改或者重大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悔改突出、立功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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