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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要分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是: 1、订立合伙协议的责任; 2、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应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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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要分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中,普通合伙人不管在什么情况之下对外都是承担无限,而通常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带在特殊情况之下,可能需要向普通合伙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之下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债务承担《》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没有争议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到底如何处理呢?即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表见代理制度。
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合伙组织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承担的无限违约责任。 二是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擅自将自己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的赔偿责任,擅自处理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组织事务的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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