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政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全面、公平和便民的...
基层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一)以政府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办公厅(室)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二)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及时告知公众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条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