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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应当依法为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保守秘密。...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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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清算组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组长及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一)阻挠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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