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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罚款,总则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
销售假药数额达到五万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即遂。 没销售出去,但是生产数额达到15万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 或者销售的数额乘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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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真的“假药”虽然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我国药品实行许可经营制度,如果“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0〕10号)第十六条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作为刑事立案起点,这也就意味着将境外药品带入国内销售,应缴税款满10万元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销售真的“假药”,只要药品本身是“真的”,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直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按照刑法原则,以存在社会危害性为刑事处罚前提。既然药品是医学上的真药,只是手续不完善,应该属于行政处罚对象,而不是刑事处罚对象。刑法谦抑性原则,应该成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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