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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工伤认定流程及条件

2022-08-16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宜春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注: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宜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95号 电话:0795-356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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