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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抢劫导致轻伤的判决原则

2024-11-22
尹某与朋友受朋友之邀在深夜进行抢劫,致被害人轻伤。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二千元。 尹某,男,10月出生,某物流公司打工人员。他和朋友夏某曾一起工作,两人成为好友。3月的一天晚上,二人回到宿舍时,夏某提议抢劫以获取高额收入,尹某一开始反对,但被夏某的多番劝说和教唆所打动,最终同意。次日晚8时,二人来到一偏僻路段的地道桥处,抢劫李某和赵某,当场劫取现金数十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拒不交出手机,被夏某用匕首砍伤头部和手部,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次月,警方将尹某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尹某与夏某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公然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本案系恶性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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