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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死亡抚恤是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一种补偿费。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范围,由直系亲属领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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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工人因工丧命,其近亲属按照下列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一)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的亲属。准则为:另一半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丧命工人生前的薪水。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为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来电咨询,可提供详细法律帮助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对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离退休职工,按其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由死亡企业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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