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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据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是执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并有权对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执行。银行存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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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对涉及变更执行人的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第四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以下是法院合并强制执行有什么影响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 高院的受理通知应该是对方的申诉已经立案受理,那么法院的合并执行叫什么影响呢?从理论上来说,申诉不影响执行,但按照法规,如果执行法官认为申诉结果将严重影响执行的话,执行法官可以中止执行,待申诉结果。你现在可以做四件事:1、对高院的申诉积极应诉;2、就这段拖延时间,书面要求执行法官执行对方迟延履行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3、积极查找对方财产线索,不限与存款,包括房产、车辆、设备等;4、要求执行法官对对方财产进行查封(执行阶段不需要担保),以待申诉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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