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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那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但是,若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双方都要求孩子随其生活,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例如:双方的经济水平、文化程度、与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法官首先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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