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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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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行驶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形式,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为防止检察机关对此权利的滥用,必须对此进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监督、侦查机关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和本级检察机关自行监督。 1、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从而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并且要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3、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检察院的复核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的话,就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受害者,不起诉的人不服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的,必须提交申诉书,明确记载申诉理由。如果受害者没有被起诉者的写作能力,也可以口头申诉,人民检察院必须根据其口头申诉制作记录。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另行指定检察院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查,并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报告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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